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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婚姻家庭
同居分手彩礼当退否 法官释法依俗巧解忧
3月18日,镇巴法院简池法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都感到满意,表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其中渗透的情理。
2010年底,时年16岁的小玲(女)与22岁的小全自由恋爱,经双方父母协商后给小玲和小全举办了订婚仪式,之后小全便到小玲家(男到女方家)共同生活。2011年9月,小玲生育一女孩蕴涵,同居期间小全与女方家人共同修建了三间两层楼房,后来小玲、小全分别前往深圳、内蒙打工,由于两地分居双方缺乏感情交流,为了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小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全同居关系,女儿蕴涵由自己抚养,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庭审中,被告小全要求由他抚养女儿蕴涵,并分割共同修建的房屋。同时,被告小全要求原告小玲退还彩礼3万元。
办案法官分析案情后,考虑到该案件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依据情理和当地习俗,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司法效果。如果仅仅依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全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双方共同生活已经三年多,依据当地习俗双方已经是“夫妻”了,要求小玲退还彩礼,小玲及其父母很是想不通。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法律和反复做思想工作,小玲和气父母表示愿意退还一半的彩礼。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由母亲抚养合适,给被告小全又认真做了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女儿蕴涵由小玲抚养,小全以共同财产分得的2万元折抵为女儿的抚养费;小玲退还小全彩礼1.5万元。小玲小全和双方的父母都表示满意,小玲父母表示,小玲是被留到家里找上门女婿的,有了孙女就让他们家看到了希望,也感受到了法律中的情理。小全父母表示,小全做上门女婿也是很弱势的,现在没有净身出门,他们的心才能够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