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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复印件”请求还款获法院支持

 近日,玉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童某以借条“复印件”请求还款的诉讼请求,这在该院尚属首例。 

    原 告童某与被告程某系朋友关系,从2010年开始,被告就陆续从原告处借款,2011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就此前的借款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息 共计4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同年7月18日,原、被告因另外一笔借款发生争执,后110民警接警赶到了现场,纠纷得到解决后,被告又以原 43万元借条中有小写数字为由要求原告拿出来一起查看,被告弟弟乘机拿到手并当场撕毁。之后,公安机关对在场人员均作了询问笔录,被告在笔录中承认借条原 件系其弟弟撕毁。原告因借条原件被撕毁,遂以借条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3万元。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已经全部归还,借条已 撕毁,要求原告出示借条原件。因其不识字,辩称之前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弟将原告43万元的借条原件撕毁的事实有出入。

    法院 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不但未履行还款义务,而且在与原告发生争执的情况下,被告弟弟等人到原告处所要借条,在 110民警在场的情况情况下,被告弟弟将43万元借条原件撕毁,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对被告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律师的证言相印证,鉴于此,法院认为原告虽无法 提供借条原件,但其提供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应予采信,遂依法判决被告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童某借款本金人民币 43万元并支付利息。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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