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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
索田未成毁禾苗 法官释法全赔偿
2012年8月30日下午四时许,玉山法院和岩瑞镇镇政府的三名工作人员驱车前往江西省玉山县岩瑞镇大玉村,将1600元赔偿款送到吴老汉的家中,吴老汉收下该款后,激动的连声说:“谢谢,谢谢你们了”。 2012
年5月的一天早晨,家住岩瑞镇大玉村的吴老汉来到自己的责任田里干农活,只见水田里前两天还绿油油的禾苗已经聋拉着脑袋瓜子——枯萎了,吴老汉满腹狐疑,
仔细观看,觉得禾苗被人洒了除草剂,吴老汉马上向村委会、镇政府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经过相关部门的明察暗访和吴老汉的暗中了解,终于得知是本村的董
某做的事。此后,相关部门多次通知董某与吴老汉作出协调处理,但董某却对相关部门的通知和处理意见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吴老汉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赔
偿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的父亲与吴老汉是朋友,自1988年起,董某的父亲将自己承包的2亩8分责任田就交由吴老汉
耕种,所应缴纳的税、费相应由吴老汉支付。1998年实行第二轮农村承包责任制时,经董某父亲同意,吴老汉转让承包了该2亩8分责任田,并办理了相关的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国家政策对农业的倾斜,所承包的责任田不需要再缴纳各种税、费且还有相应补贴,故自2008年
以来,董某以其是农民,现家中无责任田,多次找吴老汉要求归还原2亩8分责任田,遭到吴老汉的拒绝。2012年5月25日下午,董某就用除草剂喷洒在吴老
汉所耕种的该2亩8分水田里的禾苗上,导致该责任田中的禾苗部分枯死。事后经相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
官向董某宣传《侵权责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某当庭认识到吴老汉依法承包的责任田是受法
律保护的,自己不能向吴老汉主张责任田的返还,更不应该采取毁损禾苗的方法,自己的行为已违犯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官调解,董某对吴老汉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自愿赔偿了人民币16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