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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
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程某某因需于2008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 23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程某某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于 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程某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后因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亦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2012年6 月5日,原告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程某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依法通知程某某到庭应诉,被告程某某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还 款责任。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王某2010年10月14日的起诉行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虽于2010年10月14日提起诉讼,但其后又撤回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法理,“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原告撤诉表明其撤回向法院提出诉 讼的诉讼行为,撤诉与未起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因此,因起诉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当然一并消灭,权利义务状态也回复至起诉前之状态,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 中断效力也自然被撤销,诉讼时效不因曾有的起诉行为而中断,所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区分情况而定即只有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的,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否则,就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评 议]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基于以下三种情况而发生中断,即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 效期间重新计算。撤诉是指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关于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 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起诉后原告方主动撤诉的情形下,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取决于法院是否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或者权利人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等事实,如已送达或者已告知,则诉讼时效中断;如未告知或未送达,诉讼时效不中断。
在 起诉后因未交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的情形,因缴纳诉讼费是法院立案的一个条件,发事人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立案,案件不进放诉讼程序。故如 果原告方没有合法理由未缴纳诉讼费而被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应认定原告方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故起诉行为本身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力。否则,将会引发当事人滥诉的问题。
在起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在该情形下,由于已经进入实体处理阶段,故起诉状副本当然送达给被告,法院已告知被告起诉的事实,故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简 问之,撤诉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应依在撤诉时,是否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民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告知义务人为区分标准。如在撤诉时,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已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 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反之,未送达和未告知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样符合撤诉的法理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理。
具体到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