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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
【案情】 叶某为上海某建设公司的工地管理员。上海某建设公司未与
叶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叶某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8月4日,叶某在上海某建设公司承揽的江西省玉山县某建设施工工地上记录运泥车数和指挥运泥车卸泥
工作时,被第三人程某致伤。叶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1天,花去医疗费13309.32元,被上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
伤甲级,伤残九级。2011年5月4日,在法院的住持下,叶某与第三人程某达成调解协议,程某自愿赔偿叶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2012
年1月7日,叶某因与上海某建设公司工伤待遇引起了劳动争议,向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开庭,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由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5个月)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5118.12元,
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受伤前一个月工资1500元。上海某建设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差额承担叶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分歧】
对于本案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叶某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其不应当就同一损害重复获得赔偿,因此上海某建设公司仅需差
额承担叶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种观点认为,上海某建设公司招聘叶某为其公司的员工,双方本应签订劳动合同,且上海某建设公司应当为叶某办理社会保险。叶
某在工作中身体受到第三人的侵害,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构成了工伤,但因上海某建设公司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叶某办理社会保险,致使叶某不能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对此,上海某建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能否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的赔偿问题。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所享有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第三人侵权所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权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两者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
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应当确认该法律关系,而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受伤职工与第三人因侵权行为形成的侵权之
债,也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该双重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