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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该案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情】 

    吴某退休后被某公司反聘为保安,从事公司安保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某日在工作中吴某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吴某家属就赔偿问题与公司达不成协议,便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吴某是退休 人员,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行为能力,因而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遂认定吴某与公司之 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吴某家属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吴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分歧】 

    该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吴某与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此有两种观点不同意见。 

       第 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死亡,属于工伤行政确认范围。主要理由是:第一、吴某虽为退休人员但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其所提供的劳 动在性质上与其他劳动者并无差异,其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当受到同样的保护。第二、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劳动年龄只有下限规定,对上限并没有明文规 定,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于法无据。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吴某与公司之间仅为劳务关系,其死亡应当以民事法律规范处理,而不应纳入工伤行政确认范围。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吴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应纳入工伤行政确认范围。主要理由是:第一、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主体双方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律上的劳动行为能力,对劳动者一方,就是要符合法定劳动年 龄和具有劳动能力。本案中,吴某入职某公司时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行为能力,因而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不属于《劳动法》 规定的劳动者范围。因此吴某与某公司并未成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对待。第二、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吴某退休后即无须继 续缴纳社保费,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吴某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吴某与某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 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因此,吴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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