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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本案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 2011年4月10日,吴某邀请周某吃晚饭,并邀请邻居胡某某和叶某某作
陪,在吴某家二楼厅堂共进晚餐。用餐期间,汤某某来到吴某家,遂受邀一同用餐。席间,周某喝啤酒,吴某、叶某某、胡某某、汤某某四人喝白酒,并开始划拳。
晚八时许,因胡某某不和汤某某划拳,故当胡某某站起来向汤某某敬酒时,遭到汤某某的拒绝,汤某某走到胡某某面前,叫胡某某坐下,并拿掉其酒碗,胡某某认为
没面子,由此引起胡、汤双方争吵并撕打。在撕打中,胡某某将汤某某脸皮抓破,汤某某则用巴掌打了胡某某,并操起吴某家的茶壶掷向胡某某,致胡某某眉角出
血,撕打随即被吴某、叶某某、周某以及其他人劝阻。汤某某被劝阻至屋内卫生间处,胡某某被劝阻在厅堂外面的露台上,便在露台地上打滚,并称今天就要死在这
里,周某见此情形,便叫来胡某某的妻子杨某某。杨某某赶到现场看到胡某某和叶某某两个人站在露台的东北角靠近栏杆的位置讲话,且胡某某眉角有血,便问胡某
某是否喝醉了,是谁将其打成这样,胡某某没有理睬,杨某某便要到吴某家中问个究竟,被胡某某拽住,叫她不要管,杨某某便拽胡某某的手叫胡回家,胡不从,夫
妻双方互相拉拽,拉拽中,杨某某对着胡某某说“你今天是不是找死”,胡某某闻言就甩开杨某某致杨某某摔倒在露台上,胡某某取出自己口袋中的手机往地上砸,
随后翻越吴某家二楼露台的水泥栏杆,坠落至地面导致重伤。随后杨某某、汤某某、吴某等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故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吴
某、周某、叶某、汤某赔偿胡某某的医疗费以及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吴某、周某、叶某某、汤某某与胡某某共同饮酒的行为与胡某某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吴某等四人是否对胡某某有侵权行为,是否需对胡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某的死亡是由吴某、周某、叶某某、汤某某劝其饮酒致其饮酒过量、自控能力下降而导致的,吴某等四人的行为与胡某某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对胡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某的死亡与吴某等四人的饮酒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死亡是由其自行翻越栏杆坠楼而导致的,吴某等四人的饮酒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但汤某某与其争吵、撕打是其坠楼的前因,汤某某与胡某某的争吵、撕打行为与胡某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汤某某应当对胡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而吴某、周某、叶某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
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五项:加害行为、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因此,加
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归责的主要依据。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果。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人们所说的因果关
系。 侵权法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它们之间存在侵权行为引起损害结果的客观联系。并非所有因果关系都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只有具有违法性的侵权行为,包括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行为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以及责任人的物件作为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才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因
果关系,才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条件。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叶某某、汤某某及胡某某在喝白酒的过程中有超出
正常范围的劝酒及酗酒行为,吴某、周某、叶某某、汤某某与胡某某共同饮酒的行为无过错,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也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从另一
个角度上来说,吴某等四人与胡某某共同饮酒时并不能预料到胡某某会坠楼而死,胡某某也非因醉酒而坠楼,吴某等四人与胡某某共同饮酒的行为与胡某某坠楼的后
果并无必然的联系,因此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汤某某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扯,引起了胡某某情绪激动,在胡某某之妻杨某某到场后,胡某某情绪更加不能控
制,并最终导致了其自行翻越栏杆坠楼而死的后果,汤某某的行为与胡某某坠楼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吴某、周某、叶某某三人的行
为无过错,与胡某某坠楼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