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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可堪忧 法治教育势必行

 日前,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居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18200.62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居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判处,由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依法予以赔偿。

    2004 年11月28日,在陕西省宁强县铁锁关中学就读的毕业班学生居某,因与同班同学白某发生口角纠纷,吃了亏,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日晚八时许,居某与同 学找白某算帐,再次发生撕扯、争执,居某就拿出藏在身上的水果刀,朝白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后逃跑。后经法医鉴定该伤为:锐器致白某脾破裂并摘除,属重伤,五 级伤残。

    作者点评:少年时代正值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的大好年华,因一些琐事而把人生学习的黄金时代白白浪费,是很不值得的,何况这 种因琐事致人重伤,别人受了痛苦,自己的人生回忆也凭添了一份苦涩,也给自己洁白的人生画卷添了几处败笔,在此奉劝各位青少年,不要把宝贵的时间浪费在日 常琐事中,应该做自己应做的事,学本领、长见识,气上心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全国各政法单位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活动,这就要求我 们的学习活动落实在行动上,同时,通过我们的行动,让法律的足迹遍布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拓展法治理念教育的内涵,加大普法教育,让类似案例中的悲剧不要再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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