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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
给朋友开车讨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家住新密市王家沟的25岁小伙黄坤,高中毕业后以开出租车为生。2011年7月的一天,他的朋友刘明说登封一个姓孔的人欠钱不还,让黄坤帮忙开车到登封找人。为人仗义的黄坤二话不说,出租车生意也不做了,便开车带着刘明和刘明的一个朋友到了登封市。
经过打听,那个姓孔的在登封市工商局附近居住,黄坤等人便蹲点守候,中午12点左右,刘明忽然发现姓孔的出现了,黄坤立即开车追上正在走路的孔某,刘明和他的朋友下车后将孔某强行拉上车,黄坤开车将孔某等人拉回新密市,将孔某关在宾馆2天。期间刘明向孔某家人打电话称:“如果再不还钱,以后就别想再见到孔某了”。这两天里,黄坤跑出租的空挡,就买点吃的送到宾馆内。到了第三天下午4点钟的时候,孔某家人打电话称钱已准备好,黄坤便开车载着刘明取钱,途中被埋伏好的民警抓获。
在警察局里,黄坤提出,我就是想给朋友帮个忙、开个车,要个债,虽然知道把欠债的孔某拉回新密关着不对,他欠人家的钱不还也不对啊?而且整个过程中我并没有亲自动过手,因此警察将自己也抓起来是不对的。
【问题】
你认为黄坤的意见正确吗?黄坤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1、黄坤和朋友绑架孔某作为人质,向其家人索要财物,已构成绑架罪。
2、黄坤和朋友一起非法拘禁他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3、黄坤客观上没有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的行为,主观上只是为朋友帮忙讨债,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
刘明和他的朋友以讨债为由,采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孔某的人身自由长达3天之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黄坤虽然开始并不知道刘明等人要非法拘禁孔某,但刘明等人强行将孔某拉到车上以后,黄坤仍然为刘明等人提供车辆,帮助他人犯罪,并且在孔某被非法拘禁后,黄坤还积极为刘明等人购买食物、提供帮助,因此黄坤已经与刘明等人构成了共同犯罪,应当对黄坤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