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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

这处房产能拍卖吗?

【案情】

    王辉和李峰是相识多年的朋友。这天,李峰告诉王辉,因为做生意欠别人钱,法院把自己价值20万元的房子查封了,希望王辉能把房子买了,帮他度过这个难关。王辉想了想,觉得自己即帮了朋友,又得了房子,没什么吃亏的,于是便答应了李峰的请求。双方随后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王辉直接把20万元购房款交到法院,用来偿还执行款,等法院解除查封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的7月20日,王辉按照约定代替李峰向法院缴纳了20万元执行款,法院因为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也于当天办理了房产的解封手续。王辉拿着解封裁定书,心里再没有了顾虑,下一步只等过户了。

    可王辉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法院对房子解封的当天,自己刚买的房子又被再次查封了!

    原来,李峰的另外一个债主,在得知李峰的房产要解除查封,就在房产解除查封的当天(7月20日)立即向法院递交诉状,启动了诉讼程序,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据诉讼保全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了保全查封。

    现在,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李峰的债主强烈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用以偿还他的债权。而王辉则认为这个房子他已经购买,应当归自己所有,不应作为李峰的财产进行拍卖。

   【问题】

    您认为这套房产是否归王辉所有?法院能不能拍卖该房产呢?

    1、房子还是李峰的,应当拍卖。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产权仍然在李峰名下,应当作为李峰的财产进行拍卖,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2、房子应当归王辉所有,不能拍卖。该房产已经被王辉购买,并且王辉已经在该房产内居住,该房产应当属于王辉。

   【解析】

    该房产不能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此规定中法院不能查封的条件有三:1、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2、第三人已实际占有了该财产;3、第三人在交易中没有过错。本案中虽然该房产并没有过户在王辉名下,但通过交易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王辉在本案中不存在恶意,他在得知交易的房产被法院查封后,为了完成交易,向法院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消除了设定在该房产上的债权;并且王辉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产;在法院解除查封之后,该买卖协议即时生效,因此,买卖协议的生效时间应当推定为在法院再次查封之前,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王辉在交易中并没有过错,因此依法不得查封该房产,该法院应当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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