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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宣告失踪的判决书是否还需要公告送达
【案情】
2010年8月份,李某与其妻外出打工,此后便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7月份,李某的父亲来到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法院受理此案后,让其父缴纳了公告费,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李某的公告,三个月的公告期满后,李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认为:李某自2010年8月份外出务工失去联系后,虽经多方寻找,以及本院公告查寻,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可依法推定其失踪。李某父亲申请宣告李某失踪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了宣告李某为失踪人,李某父亲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的判决。
【分歧】
法院是否需要对李某公告送达判决书?
第一种意见:法院需要公告送达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第二种意见:法院不需要公告送达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不需要对宣告失踪的判决书进行公告送达,理由如下:
一、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需要对宣告失踪的判决书进行公告送达。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只是明文规定了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失踪案件需要发出寻人公告,并没有规定在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还需要对判决书进行公告送达。
二、有助于减轻申请人的经济负担。法律明文规定宣告失踪案件需要发出寻人公告,那么必然产生公告费用,因该笔费用是源自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而产生的,让申请人承担合情合理,但是,宣告失踪的判决作出后,若还需公告送达判决书,则会加重申请人的经济负担。本案中李某父亲年事已高,依靠低保救济,李某留下的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还需要其抚养,家里经济十分困难,拿出几百元的公告费并非易事。如果必须对判决进行公告的话,则显得不近人情。
三、对失踪人李某公告送达判决书无实际必要。我国法律对需要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情形作了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可以直接送达申请人即李某的父亲,不需要公告送达。对于李某而言,法院已经对其下落不明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并推定其失踪,对于一个在法律上已被推定失踪的人公告送达判决书无实际必要。
四、公告送达判决书与特别程序的特点不相符。宣告失踪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特点之一就是审理期限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在公告期三个月之后,如果再对判决书进行公告送达则还需要六十天,这样实际上就增加了案件的审理时间,花费的时间甚至相当于一个普通程序所花费的时间,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无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