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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帮老师维护课堂纪律意外侵权如何担责


【案例】
    孙五是某中学初三学生干部,2014年6月8日在上课期间帮老师维护课堂纪律时,无意中将同学黄某拉倒,致使黄某小腿骨折。经医院手术治疗,伤势基本痊愈,共花去医疗费等数万元。因为赔偿问题校方、监护人各执一词,诉之当地法院,请问责任怎样分担。

    【点评】

    一、学校责任:

    1、《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只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教育要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故事的发生是因为老师让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去维持课堂纪律,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尽到或未完全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受到伤害或学生伤害他人。学校对其学校的教师疏于管理,并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侵权责任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孙五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尚在中学读书,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发生的侵权责任事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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