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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负事故全部责任是否必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
2013年10月,熊某驾驶货车(车载刘某、原告李某二人)在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因避让措施不当,导致货车侧翻,造成熊某、刘某和李某三人受伤,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李某二人均不负事故责任。原告李某乘坐被告熊某驾驶货车系因同事吕某的奶奶去世,而与熊某、刘某一同前去送丧礼,熊某并未收取乘车费用。原告乘坐在副驾驶位最右侧的位置,因晕车而将靠副驾驶位的右车窗打开,且未系安全带。货车侧翻前原告就被甩出车外,随后车辆向右侧翻而将原告压伤。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因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14383.02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熊某辩称其出于好意搭乘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则认为被告熊某负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故应对其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是否亦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熊某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原告对自身的受到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相应地应减轻熊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判断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分析当事人对损害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而不能仅依据事故认定书就作出裁判。
第二,本案中,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熊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李某二人均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据此认为被告熊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系无偿搭乘事故车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打开副驾驶右侧车窗且又未系安全带,导致车辆侧翻前被甩出车外,从而被该车压伤,可见原告对自身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告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熊某操作不当是致使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原告自身有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熊某的赔偿责任。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不少审判人员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机械地依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而来划分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责任划分可以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重要参考,但在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时亦应区分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各方当事人对损害产生的过错程度,进而正确划分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在有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警对事故责任划分存在明显不当的地方,此时审判人员应根据案件情况重新划分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从而才能更好地划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