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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判决抚养费时如何界定固定收入

 [案情]
    2012年5月份,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甘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原告张女士抚养,被告甘先生负担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事隔两年,婚生子上了大学,原告张女士抚养能力有限,要求甘先生增加抚养费。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张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由被告张先生按其总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用。在庭审中,被告甘先生向法院提交一份工资表,用以证明其工资组成部分,包括岗位工资、工龄补贴、津补贴、出差补贴及加班工资。经查明,本案被告甘先生在中国铁路四局集团工作。

    [分歧]

    双方对固定工资的理解产生分歧,被告甘先生提出出差补贴和加班工资不属于固定工资,不应计算至总收入范围内。而原告张女士认为,被告工资基本是固定的,工资总收入应包括出差补贴和加班工资。

    [管析]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我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何为固定收入即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关键点,对于固定收入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给予定义,笔者认为固定收入是指以工资为主的在相对固定的时间里有相对确定的收入。对工资的定义及组成我国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八条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第九条规定,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本案中,被告甘先生在国有企业上班,出差补贴和加班工资是其每月工资的组成部分,每月领取的工资较为固定,其固定收入应包括其出差补贴和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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